男子年会喝醉摔伤致残 状告公司索赔200万

2013年02月01日07:19  深圳商报

  深圳商报讯(记者 包力) 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靳先生,在公司新年聚餐中喝醉酒,竟在离开时从栏杆上跌落到地下停车场,摔成一级伤残。为此,靳先生将其所在公司、法人、出事大厦建筑单位、物业管理公司和停车场一起告上法庭,索赔212万余元。福田法院审理后,判决其中靳先生所在公司和出事大厦建筑单位赔偿靳先生130万余元。两被告不服上诉,昨日,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。

  员工年会醉酒摔伤

 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,靳先生是深圳市天时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,2008年12月31日,该公司在福田区众孚大厦一家酒楼举行新年聚餐。期间公司员工互相敬酒,当时25岁的靳先生喝了很多酒。晚餐结束后,因靳先生醉酒,该公司员工徐某照顾他。但徐某发现靳先生醉得太厉害,一个人无法送他回家,于是将靳先生单独留下,自己去找其他同事帮忙。

  没想到,在徐某离开期间,靳先生倚靠在众孚停车场出口的栏杆上和他人用手机通话,不慎翻落到栏杆下面的地下停车场出口处,导致严重受伤。他随后被同事发现送往医院抢救,医院初步诊断其为“颈6椎体爆裂骨折并颈脊髓损伤四肢瘫”,随后多次转院治疗。后其申请伤残鉴定,鉴定结论认为靳先生伤残等级为一级。

  法院同时查明,靳先生坠落地点的众孚停车场出口栏杆高度仅有0.96米,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“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.05米”的要求。

  靳先生认为,自己的受伤和公司同事敬酒、劝酒和酒后不尽照顾责任有关,并且出事停车场的管理和公共安全设施设计、建造存在重大瑕疵,导致其受伤,遂将天时通公司及其法人陈某某、众孚大厦建设和管理单位振华工程(深圳)有限公司、深圳市振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、众孚大厦停车场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2万余元。

  原告一审胜诉获赔130万

 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靳先生在公司聚餐时超越其酒量大量饮酒并醉酒,是导致本次伤害的一方面原因。天时通公司作为靳先生的雇佣单位,在组织聚餐时未能对醉酒员工尽到合理的照顾、送医等注意义务,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。此外,振华工程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,其建筑物因栏杆高度不够,不符合民用建筑的国家标准,是造成靳先生伤害的第三个原因。三方应该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,其他被告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靳先生应得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5万余元,其中振华工程公司、天时通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赔偿金额,各向靳先生支付赔偿款65万余元,共计130万余元。

 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

  一审判决后,振华工程公司、天时通公司都不服判决,向市中院提起上诉。

  天时通公司认为,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强制员工必须饮酒,也不存在劝酒行为,饮与不饮由员工自己决定。聚餐后,公司也有员工照顾靳先生,发现其受伤,公司员工及时送其到医院抢救,公司还为其垫付了6万余元医疗费,尽到了救助义务。从监控录像来看,是靳先生坐在停车场后面的栏杆处左摇右晃,然后无意识缓慢向后倾倒,是其自身不慎坠落受伤。法院一审判该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,显然比重过大。该公司还认为,靳先生的伤残鉴定是由其单方申请作出的,申请法院对其重新鉴定。

  振华工程公司则称,该公司仅为众孚大厦建设单位,并非所有和管理者。事发时靳先生并非“倚靠”在栏杆上,而是“坐”在栏杆上面坠落的,因此出事和栏杆高度没有关系。而且其醉酒受伤,和其他人劝酒行为密不可分,应该由劝酒人承担赔偿责任。该公司还称,其栏杆是完全按照“高度不小于1.05米”的要求修建的,之所以法院调查其高度不够,是因为绿化单位在栏杆附近进行填土,这和自己无关。

  靳先生的代理人则表示,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请求法院予以维持。

  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

(原标题:公司年会喝醉酒 跌落地下停车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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